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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2018-2019年度警用无人驾驶装备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JC-HG20180068
二、项目名称:2018-2019年度警用无人驾驶装备协议供货采购项目
三、招标内容
1、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共分三大类(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船、机器人),共10包。投标人可以投报全部包,也可只投报其中任意几个分包。
具体投标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详细内容见第五部分”项目概况和具体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本次采购的实质目的,完全实现所应有的全部要求。投标人若存在任何理解上无法正确确定之处,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前的澄清等程序提出,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供货时间及地点:按采购人与供应商约定时间、地点交货。
3、协议供货期限:2018年6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中标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续签协议:
(1)中标企业符合《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
(2)警采中心根据中标企业协议的履约情况等因素确定是否续签。
四、接受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接受投标时间:2018年5月31日上午8:30至9:30(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8年5月31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逾期提交或所提交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恕不接受。
五、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达路299号,近竹园路),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准时到场参加。
六、联系方式: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达路299号
邮政编码:201112
项目联系人:陆凤麟、陈静、沈伟
联系电话:021-22022033、021-22022092、021-22022026
传真:021-22022061、021-22022092、021-220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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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包: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具体要求:
1、符合《GA/T 1411.1-2017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和《GA/T 1411.4-2017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第4部分: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2、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承检范围包括本产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报产品可包括无人机配套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摄像机吊舱、声光设备吊舱等)。
第2包:无人直升机,具体要求:
1、符合《GA/T 1411.1-2017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和《GA/T 1411.2-2017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第2部分:无人直升机系统》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2、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承检范围包括本产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3、投报产品可包括无人机配套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摄像机吊舱、声光设备吊舱等)。
第3包: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具体要求:
1、符合《GA/T 1411.1-2017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和《GA/T 1411.3-2017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第3部分: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2、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承检范围包括本产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报产品可包括无人机配套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摄像机吊舱、声光设备吊舱等)。
第4包:警用无人船
1、具有自主规划、自主航行能力,用于环境感知以及水面及水下目标的探测;
2、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承检范围包括本次投标产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5包:安保机器人
1、具有人脸识别、比对侦查等安防智能化无人设备,要求能够自动行走;
2、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承检范围包括本次投标产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6包:现场处理机器人
1、主要功能:将其扔进任何危险的、敌意的或狭小空间的环境中进行侦察,可立刻得到清晰和真实的情况。能够完成在各种天气状况、各种地形地貌环境中的作业。
2、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承检范围包括本次投标产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7包:消防机器人
1、功能用途:使用内燃机或电动机移动载体、具有控制、自保护、机载设备等装置的,通过人工控制、半主动或自主控制进行操作的,可替代消防员从事特定消防作业的移动机器人。
2、符合《GA892.1-2010消防机器人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标准要求。
3、包括类型:消防灭火机器人、消防排烟机器人、消防侦察机器人、消防清洗机器人、消防照明机器人、消防救援机器人。
★4、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承检范围包括本产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第8包:排爆机器人
1、符合GA/T 142-1996《排爆机器人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
★2、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承检范围包括本产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第9包:巡检机器人
1、具备监控、监视、红外感知,能代替警察安保人员巡逻的智能化无人设备,可以根据预先建立的环境地图,实现自动巡逻和视频监视。
2、符合《GB/T 12642-2013工业机器人性能规范及其试验方法》的相关要求。
★3、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承检范围包括本产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第10包:水下探测机器人
1、具有照明、通信、声呐、光学等探测通讯设备,能对水下的物体进行搜寻、打捞的智能化无人设备。
2、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承检范围包括本次投标产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018-2019年度警用无人驾驶装备协议供货招标采购项目[1].doc